警方提醒:非法集资案高发,市民应提高风险意识
为有效打击经济犯罪,防止群众上当受骗,5月27日,市公安局公布了一起打击非法集资案例。
2014年11月9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报案称,市理信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阑驰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市公安局成立专案指挥部迅速开展侦破工作,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8人,冻结、查封、扣押一批涉案资产,案件已依法移送起诉。
经公安机关核实,2012年,庞某因在彭州开发“西环财富广场”房地产项目缺少资金,于同年10月在攀成立“攀枝花市理信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安排其老乡赵某、郭某负责公司运作。在明知“理信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三人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宣传,承诺“月收益为1.5%、年收益18%、按月给予回报、保证还本付息”等。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理信公司”在攀共向590人次非法吸收资金6848.4万,截止案发前仍有向360余人非法吸收的资金4630.8万元无法清偿。
2013年4月,庞某在攀注册成立“攀枝花市阑驰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排赵某、蒋某负责公司运作。通过公开宣传,承诺“月收益为1.5%、年收益18%、按月给予回报、保证还本付息”等,共向390余人次非法吸收资金4239万元,截止案发仍有220余人非法吸收的资金2740万元无法清偿。
警方提醒,当前,非法集资案件在我市仍处于高发态势,公安机关将对投资、理财类公司进行风险排查评估,对处于较高风险、高风险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采取果断措施,以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平稳运行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市民应提高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抵制高回报、高利息等非法集资活动诱惑。
非法集资的四个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吴晓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