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佩林 张倏越 赵银熙
村民任某在自有宅基地上建房,将工程承包给了持有建筑工匠证的李某。李某将其中的粉水工程分包给了连具体姓名都不知道的刘某。刘某再雇请何某具体施工。不料,何某在施工中摔伤致残。事后,房主任某、承包人李某拒绝赔偿,何某遂将两人诉至法院。
昨(26)日,记者从绵阳市游仙区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房主任某无责,工程承包者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何某承担次要责任。
粉水工施工意外摔伤
2016年11月,绵阳市游仙区某镇村民任某将自有宅基地上的二层房屋修建工程发包给乡村建筑老板李某。主体工程完工后,李某通过相邻工地白某的介绍,将粉水工程分包给了具体姓名不详的刘某。
2016年12月7日,家住内江市的何某受刘某邀约,在任某的房屋工程中从事粉水作业。12月8日,何某用李某提供的木架板搭建工作台面,用一木凳支撑一边,另一边搭在墙体上。当何某在工作台上作业时,木架板支撑不稳,台面木板垮塌,何某摔下受伤。
何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垫付医疗费和护理费2.1万余元。出院后,何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情。参照职工工伤标准,何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房主承包人拒绝赔偿
2017年9月,索赔屡遭拒绝的何某将房主任某和工程承包人李某诉至绵阳市游仙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4万余元。
任某认为,他把建房工程全部承包给了有工匠证的李某,何某出事,与他无关。何某搭建工作台时,他就在现场,还提醒何某工作台没搭稳,可能会出事,何某却说自己搭稳了,结果人一上去就摔下来了。作为房主,他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辩称,他将粉水工程分包给了刘某,至于刘某雇用何某,事前他并不知情,事后才知道是何某。何某摔伤,是因为他自己工作时没搭稳架子,应该由何某自己承担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不认可何某自行委托鉴定的八级伤残。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重新鉴定,评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承包人被判担责七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有农村建筑工匠证,具有承包任某自建房的资质。但李某承包工程后,将粉水工程分包给了连具体姓名都不知道,也不清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刘某。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李某对承包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李某辩称将工程分包给了刘某的主张,不能成为其推脱应承担责任的理由。
何某为李某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李某对施工现场未尽监督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何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任某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李某,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任某仅接受工程结果,没有给何某提供材料、也无错误指示,不应为何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何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做到安全施工,导致架板垮塌,对自身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经法院确定,何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5.8万余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何某医疗等费用11.19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何某自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