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越)伴随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网上购物、网络直播、在线观影、网络游戏、虚拟现实等与互联网密不可分的生活方式也为大众广泛接受,网络侵权案件随之频发高发。2018年3月15日,审监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游戏玩家状告国内某知名网络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件。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是一名网络游戏玩家,在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发运营的某款大型客户端网络游戏中购买了总价高达24万余元的2470张游戏道具卡密,
部分卡密未激活兑换使用即被被上诉人限制在新开区服中兑换,玩家以网络公司擅自变更游戏规则,限制玩家自由选择权导致玩家虚拟财产价值严重受损为由起诉网络公司赔偿侵权损失。而网络公司以其拥有游戏的知识产权,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调整游戏规则,并与玩家事先达成了用户协议为由进行抗辩。庭审中双方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进行了精彩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人们生产、生活高度依赖互联网络的今天,互联网络为人们提供了另一个虚拟的世界,进一步延伸了人们生活的时间和空间,满足人们在无限虚拟的世界中尽情地畅游。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服务商(网络公司)与广大的网络用户之间却形成了提供网络平台和使用网络平台的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关系是从现实世界到虚拟世界的最基础的关系。因此,只有现实社会关系规范和谐,才能保障虚拟世界顺畅融洽。
本案作为攀枝花地区网络侵权纠纷第一案,系网络侵权典型的新类型案件,因现实世界中网络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纠纷,导致用户在虚拟世界中行为受阻。因此,网络侵权案件的核心是解决现实纠纷,而非调和虚拟矛盾,尽可能引导网络服务商和用户在现实世界中依法行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合理照顾对方的关切,才能共同促进网络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构建更加多姿多彩虚拟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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