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蒋京洲
昨(22)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和“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两个专项活动战果,同时通报了五起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典型案例中,除了3起涉及环境资源领域外,另有两起制售假药案,案件中的一些假药名称极具迷惑性——诸如“二十六味帝皇丸”“冬虫草全蝎胶囊”“高效骨痛宁胶囊”等,而这些看似“高大上”的药品,实际上是出自河南一间民房内的制假窝点。广大群众如果在生活中看到这些假药在售,请立即报案!
五起典型案例
●梁某某、颜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邓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王某某等十六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衡某某、刘某某、凡某某、陈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金某公司、人某某大药房等销售假药案
案例1民房内制售假药4人获刑
2016年1—11月,衡某某、刘某某在明知其从郑州药品市场购买的“冬虫草全蝎胶囊”“高效骨痛宁胶囊”等七种药品系假药情况下,经过二次加工或者不加工,加价向他人销售。
2016年7月起,衡某某、刘某某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一民房内,以手工灌装的方式,将自行购买的丸剂和胶囊装入白色塑料瓶,贴上标签、塑封、自行包装后分别制成二十六味、三十六味、六十六味、九十九味“帝皇丸”及“雪莲胶囊”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3.4万余元。而凡某某在明知衡某某等人销售假药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系,先后购买“冬虫草全蝎胶囊”“帝皇丸”等34种药品对外加价销售,销售金额4.2万余元。陈某某亦在明知凡某某销售假药的情况下,从凡某某处购买“冬虫草全蝎胶囊”180盒,再加价对外出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400元。
2016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该民房内查扣“帝皇丸”139瓶、“雪莲胶囊”870瓶、半成品假药42瓶,以及原材料丸剂、药品标签、说明书、包装盒等若干;从刘某某的面包车内查扣“帝皇丸”1000瓶。经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以上药品均系假药。
开江县检察院建议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案件移送开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开江县公安局对陈某某等人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开江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跟进案件侦办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均对此案进行挂牌督办。
2017年6月23日,开江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7年7月11日,开江县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衡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和1年3个月;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凡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1年(缓刑2年)。
案例2假药层层加价月销上万盒
2016年7月,叙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县某大药房货架上陈列着“德国黑蚂蚁生精元素”“SEX性药霸王”“顶呱呱”3类“药品”。2016年8月,叙永县检察院通过走访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后认为,大药房将没有合格证明的药品公开陈列销售,有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并且假药来源有很大可查空间,遂书面建议叙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药房销售假药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叙永县公安局立案后,叙永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跟踪督促并引导公安机关追根溯源,深挖假药犯罪的生产者和上游销售者,共查处黄某某等17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2011年起,黄某某在河南、浙江等地保健药品市场购买“德国黑蚂蚁生精元素”“SEX性药霸王”“顶呱呱”等假药,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向四川、河南等地销售。2014年底,黄某某开始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租用民房、购买西地那非、淀粉等原料和胶囊压制模板等设备自行生产上述假药,并通过物流寄递方式销往四川、重庆、安徽等地。
2012年8月,泸州市龙马潭区金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金某公司)实际管理人余某某在明知黄某某所卖药品系假药情况下,分8次以每盒3元至3.5元的价格从黄某某处购进上述药品16920盒。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某某、业务员陈某某以每盒5元至8元的价格将上述假药销往叙永县、泸州市等数十家药店,共计销售12300余盒,销售金额7.4万余元。上述药店和公司从金某公司采购到上述药品后,继续加价对外销售。
2017年6月15日,叙永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7年9月12日,叙永县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金某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代某某、余某某等16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2000元。金某公司及代某某、余某某等16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3保护动物成“野味”买卖双方均获刑
2013年至2016年10月期间,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颜某某多次从成都、资阳等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穿山甲、大鵟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发时,警方在梁某某处查获黑熊肉237.5公斤、熊头8个、熊掌31只、鳄鱼掌肉89.5公斤、穿山甲4只以及苍鹰、大鵟等动物死体或者制品,价值达68万余元。
2017年11月14日,绵阳市游仙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12月26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作出判决,梁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颜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