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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事故后的委屈
www.souluo0577.com 】 【 2016-11-23 10:59:10 】 【来源: 四川法制报 】

  本报记者 梅戈飞 蒋京洲

  非机动车逆行、擅闯机动车道、冲红灯、行人横穿马路等违规现象在城市中屡见不鲜,其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也并不少见,但事故后的判责却让很多机动车主犯嘀咕,明明是非机动车违规,自己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驶,为什么依然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呢?

  近日,成都市民陈明摊上了一起“撞车”事故,他驾车在交叉路口按绿灯正常行驶,周强驾电动车从左侧闯红灯与陈明的汽车相撞。交警在要求双方协商后,判定陈明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并主持双方调解达成了协议:事故损失由陈明承担40%,周强承担60%。

  虽然是调解后双方自愿认可达成的协议,但陈明还是感到很委屈,明明是非机动车闯红灯违规,为什么自己还是要情愿或不情愿地承担责任?

  事件回放突然出现的电动车

  10月21日晚高峰,成都交子大道成汉南路路口的直行绿灯亮起,驾驶着汽车的陈明正常起步直行,一辆电动自行车突然从左侧闯红灯驶来,陈明避让不及,两车撞在了一起,电动车连车带人被弹出了好几米。

  眨眼间发生的事故,让汽车上的陈明傻了眼。他赶紧下车查看情况,发现驾驶室的车门已经凹进去,同侧的后视镜也被撞脱。而电动车驾驶人周强伤情较重,经医院检查有多处骨折,坐在电动车后座的宋小玲小腿和头部都有轻微划伤。

  交警对该次事故调查取证后,于10月25日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陈明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周强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裁定周强负主要责任,陈明负次要责任,宋小玲无责任。

  之后,经过交警调解,陈明和周强达成协议:双方共同承担事故损失,陈明承担40%,周强承担60%。

  虽然事故认定和双方担责的结果尘埃落定,但是陈明内心依然不舒服。

  车主顾虑:保险不赔我们会赔吗?

  “我们是出于同情才同意调解承担4成的责任,但是后续可能产生的费用我们却一直都是一块心病。”陈明夫妇告诉记者,最开始他们只想承担道交法规定中较低比例的道义给付责任,也就是事故损失的10%,但是后来实在是架不住周强一直求情。周强称家里情况确实不好,还同意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载明:“关于周强、宋小玲在本次事故中涉及的全部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责任认定进行赔付,其中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费用,周强不再对陈明进行追偿,由其自行承担”。

  虽然有这纸协议书在手,但陈明夫妇还是隐隐担忧:这份协议究竟可以在何种程度上发挥效力,是否可以免除自己的后顾之忧?

  律师回复:协议不能免除机动车责任

  对此,记者采访了四川熙蜀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其春。他认为,在这份协议中,非机动车一方没有明确表示以后的费用产生由非机动车承担,这意味着非机动车一方并未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以后发生了与此次交通事故相关的疾病,机动车车主都要按责继续承担相应的赔付。

  廖其春指出,就协议本身的表示来看,“就本次事故产生的费用”,意味着如果周强确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后续疾病,也算在本次事故内,现在的赔付只解决当前发生的损失,但这个损失是有可能会增加的。按照这个协议,本次事故中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的超过部分如果需要,由于没有特别对后续进行约定,那么后续机动车主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

  退休交警:判罚可能考虑了双方情况

  因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而由机动车承担责任的案例并不少见。针对这种情况,记者采访到一位退休交警:“中国的国情很复杂,在执法中面临的具体情况也很多。”他告诉记者,交警在交通事故判罚时采取倾向弱者的原则,是在综合双方现实情况之后而做出的。就城市道路而言,机动车买了保险,非机动车没有保险,非机动车相对就处于弱势地位,此外,机动车出事故后,可由保险公司进行部分赔付,机动车主也能避免和非机动车扯皮的纠纷,因此,让机动车承担部分责任对双方来说都是容易接受的。“但不管怎么说,希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乃至行人都尽量被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并遵守它,养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尽可能地避免车毁人亡的悲剧,不要用一场车祸的教训毁掉整个下半生的生活。”他告诉记者,事实上目前不懂交通安全知识的人依然不在少数。

  保险公司:保险承担了社会责任

  对此,一位某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向记者表示,这类事故让保险公司买单,或许会降低非机动车的违法成本,但更重要的是起到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宏观作用。

  该从业人员对记者说,“一般来说,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的赔偿责任,我们都会承担。虽然从单个的案例来看,这对于保险公司可能是不公平的处理方式,但是从宏观作用上来看,保险公司却也起到保障社会的安定的作用。因此,我觉得在这种案例上,保险公司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进行理赔,确实能对弱势群体有所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

  另一方面,他也指出,尽管在他所处理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中,机动车方不管是主责或是次责亦或是同等责任,交警执法部门在责任判定上,机动车方都会承担有一定的责任,但交警部门在判定的时候,也不会因为机动车方有保险就把责任全部划给机动车方,也不可能因为机动车方要揽全责就划给其全责,还是要依据事实做主次划分。“同时,保险公司虽然是依据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按责理赔,但对于责任认定有争议,对于事故案件性质有质疑的案件,保险公司将通过自身以及行业力量,收集证据,公平公正的理赔,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该从业人员告诉记者。

  (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观点

  划清责任建立社会救助体系

  (省政协委员、律师曾文忠)

  曾文忠认为,在机动车无责或责任不重的情况下,由其承担较低比例的道义给付责任,这一制度本身是非常人性化的,也是出于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双方承受能力的考虑后,做出的一个合理平衡。但这对于很多遵守交通规则的机动车主有点冤,本来是非机动车乱闯乱窜导致发生的交通事故,却要让机动车主承担一部分责任,这本身就不公平。这种处理方式也使得在处理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事故上的处理,背离了公平原则,也背离之前设定这条法规的初衷。“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并不利于社会法治环境的建设,虽然其能一时半会地解决非机动车车主或行人的社会救济的问题,但长远来说却会让更多人觉得这个社会没有讲完全的是非公道,不利于群众树立起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曾文忠表示。

  曾文忠认为:首先,要讲规则。谁不遵守规则,导致的后果,都应由其自身承担并承担代价。在是非问题上,先不能考虑其能力、经济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应该完全就行为本身来定责。第二,国家可以设立社会救助体系,这就不用涉及是非问题,在划清责任后,若确实经济困难,符合条件,则可以启动另一种渠道的社会救助来为其提供帮助和支持。“这样才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既让人民树立起规则意识,又让社会充满人情味。”

  情、理、法不能混为一谈

  (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胡光伟)

  胡光伟说,若交通事故确实由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法规导致,而机动车完全无责,那么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应承担的责任就应依据道交法中的规定处理。对于机动车无责承担较低比例的道义给付责任这一规定,胡光伟认为,一般来说因为机动车比较强大,非机动车比较弱小,在法律上有所考虑这些情况,但这并不是公平的处理方式。“如果这样,那非机动车都敢和机动车撞,反正有理无理都要赔起,所以我觉得,法律就是法律,救助就是救助,慈善就是慈善,法、理、情三者要分开,不能混为一谈,不能把情摆在第一位,而要将法摆在第一位,不能以法代情。”

编辑:孙冠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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