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民事诉讼法新增并修改了若干检察监督条文,势必将对今后的民事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准确理解和把握民事检察监督新规,切实贯彻落实新法,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检察工作的新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及监督手段等都作了重大修改,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力度。简要归纳,新《民事诉讼法》直接涉及民事检察工作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拓展了监督范围。新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将“民事审判活动”改为“民事诉讼”,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拓展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同时,新民事诉讼法在分则中专门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与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相呼应,民事检察监督的触角可以延伸至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将具体程序贯彻始终,体现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中的重要性。
(二)增加了监督方式。新民事诉讼法新增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改变了以往抗诉单一的法定监督方式。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其他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亦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的确立,赋予了基层检察机关的直接监督权,同级监督有了法律依据,基层院案源少、上级院大量案件积压的办案“倒三角”现象将得到有效改善。
(三)规范了监督程序。一是明确当事人申请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的条件。原来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是先找法院、还是先找检察院、还是同时都可以找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提出申请,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新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也进一步明确了检察监督的介入时机。二是明确当事人只能一次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对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了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规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以杜绝一些当事人纠结于某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反复缠诉。三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申请的时间。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三个月审查期限应当严格遵守,以保证检察监督的及时性,这里的决定是对当事人申请的明确回应,即要么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要么不予提出,都应当按期给当事人以明确答复,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
(四)强化了监督手段。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调查核实的方法包括询问、查询、调取证据、调阅诉讼卷宗、勘验、鉴定等,这里的“案外人”包括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可能知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把调查核实作为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和抗诉的手段,强化了检察监督手段,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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